【法律的温度】渭南市检察院司法救助暖人心

华人
来源: 标签:渭南市人心检察院救助司法 2019-11-09 18:18:10
2019年11月7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同扶贫办干部、村镇干部一起为姜某等三人送上司法救助金3万元。姜某是渭南市临渭区

2019年11月7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同扶贫办干部、村镇干部一起为姜某等三人送上司法救助金3万元。

姜某是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村民,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姜某雷的父亲,其子被伤害致死后,姜某和其妻子无经济来源,还要抚养孙女,导致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获知此情况后,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深入贫困户所在村组入户调查核实,姜某等3人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国家司法救助,故帮助姜某等3人申请到3万元的救助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刑事案件带来伤害的家庭经济危机,传递了检察司法温度。

刑事伤害无情,法律却有温度。今年以来渭南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共办理支持脱贫攻坚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9件。目前,已救助贫困当事人29人,共发放司法救助金23.5万元。在执法办案中,始终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群众权利相统一,践行执法为民这一重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

检察官普法

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是什么?

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司法救助对象是谁?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的重点人群有哪些?

《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强调,专项活动将贫困户、军人军属、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四类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救助。

“水之润下无孔不入”。有温度的法律,不但惩罚了犯罪,而且抚慰了受害人的伤口。但伤口能愈合,伤痕却长留。修复这个伤痕,需要的不仅是法律,更需要全社会共同调制温暖互助的“爱”的药水,小编希望,这里面有你、有我、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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