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法院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涉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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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标签:瑞昌市寻衅滋事宣判法院 2019-11-12 11:11:35
庭审现场公开宣判戴某兴等7人宣判现场瑞昌法院网讯 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戴某兴等7人寻衅滋事涉恶势力犯罪一案进

庭审现场

公开宣判戴某兴等7人

宣判现场

瑞昌法院网讯 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戴某兴等7人寻衅滋事涉恶势力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首要分子戴某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撤销该院2015年10月8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戴某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恶势力成员陈某哲、夏某猛等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不属于恶势力成员的被告人柯某龙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其中被告人李某辉因系未成年人犯罪,不属于恶势力成员,被判处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兴在承包经营瑞昌市某大市场物业管理期间,组织、策划、纠集被告人夏某猛、陈某哲等人在一起,先后在该市场小区、某小区内,为规划停车位、收取和帮助收某小区的物业费等事务中,采取持木棍殴打他人、反复拆卸空气开关、拉闸断电恐吓他人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多人轻微伤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兴、夏某猛、陈某哲等人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施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戴某兴为纠集者,以被告人夏某猛、陈某哲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符合恶势力犯罪行为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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