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并非都能成“免死牌”:浙大女生被害案二审维持死刑

华人
来源: 标签:都能被害死刑精神病浙大 2019-11-12 14:44:02
青锋“浙大女生被害案”二审11月11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当天下午14:30,法庭公开宣判:驳回

青锋

“浙大女生被害案”二审11月11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当天下午14:30,法庭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对被告人熊志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一判决,至少表明,“精神病”并非都能成“免死牌”。

青锋之所以就“浙大女生被害案”指出“精神病”并非都能成“免死牌”,是针对近几天大家就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在长沙9岁男孩被疑似精神病人殴打致死之后,不少网友群情激愤,要求对精神病人涉嫌犯罪进行刑事处罚而有针对性地作出回应。

对于精神病患者涉嫌犯罪,不予刑事追究,是由《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的。该条规定明确,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对《刑法》第十八条,青锋发现,不少人大都关注到了上述规定,而没有对后面的补充规定做详细研判,就认为第十八条似乎成了精神病的免死牌。因而连央视主持人欧阳夏丹也发出“如果打人者确实有精神方面的问题,这也不是‘免罪符’”的看法。青锋认为,欧阳夏丹所说确有不妥,而且有违法律精神。

《刑法》第十八条还明确,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说,即便是精神病患者,还要分清楚其涉嫌犯罪时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不是一概而论,只要是精神病患者,涉嫌犯罪时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浙大女生被害案”,据称,涉案嫌疑人曾两次提出精神鉴定。而鉴定结果为:无精神障碍,为正常行为能力人。因此,在“浙大女生被害案”中,“精神病”并未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免死牌,或者欧阳夏丹所说的“免罪符”。因此,这个因欠债产生了厌世情绪、多次有过自杀的想法、“又不想孤零零地一个人自杀,‘我要死了,要轰轰烈烈找个人垫背’”的犯罪嫌疑人熊志城,肯定得为自己的疯狂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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