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员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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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标签:消防员试行管理办法 2019-11-23 22:58:45
消防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加强消防员队伍建设,保持和提高队伍战斗力,依据《组建国家综合性

消防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加强消防员队伍建设,保持和提高队伍战斗力,依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参照《公务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消防救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员管理的原则】消防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管理原则,坚持以纪律条令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和保障安全生产等能力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第三条 【消防员管理的部门职责】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是消防员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共同配合实施。

国家人力资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配合实施消防员的招录,工作不满12年的消防员退出安置等工作;

民政部主要配合实施在职消防员优待金发放、家属随调落户、子女入学、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工伤保险、伤亡抚恤等各项优待性政策的落实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工作满12年以上消防员转岗、退休安置等工作;

各省(市、区),地(州、市、盟)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机构负责本级消防员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内设人事部门、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人事部门负责消防员的编配、培训、调配、衔级的授予和晋升、职务任免、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全程退出等工作。

政治部门负责消防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表彰、奖励、婚姻、家属随调落户、子女入学和抚恤优待等工作。

后勤部门负责消防员的工资福利、伙食、被装、住房、生活待遇、卫生医疗、工伤保险等工作。

第四条 【消防员管理的领导职责】各级领导和机关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 消防员的招录

第五条 【消防员的范围】消防员是指从现役部队士兵中转改,或者从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军队退役义务兵和地方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衔级的人员。

第六条 【消防员的基本条件】消防员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身体健康,品行良好,自愿献身消防救援事业。

第七条 【消防员的招录】消防员的招录依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招录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消防员的优待】民政部门应督促各级地方政府按照不低于入伍军人的标准为入职2年以内的消防员家庭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在家属随调和落户、子女入学、交通出行、看病就医等方面享受现役军人同等待遇。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的授予、晋升

第八条 【消防救援衔的分类】消防员的衔级职级合并设置,按工作年限,分为三等八级:

(一)高级包括:一级消防长,授予工作25年以上的消防员;二级消防长,授予工作21年至24年的消防员;三级消防长,授予工作17至20年的消防员;

(二)中级包括:一级消防士,授予工作13至16年的消防员;二级消防士,授予工作9至12年的消防员;

(三)初级包括:三级消防士,授予工作6至8年的消防员;四级消防士,授予工作3至5年的消防员;预备消防士;授予工作2年以下的消防员。

第九条 【消防救援衔的晋升原则】消防救援衔的授予、晋升应当坚持依法办事、保证素质、公开公正、先训后晋、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编制、晋升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条 【消防救援衔的晋升管理】消防救援衔授予、晋升的年度计划,由支队级以上人事部门依据编制和配备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批准后下达执行。总队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将消防救援衔授予、晋升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并对授予、晋升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消防救援衔授予、晋升指标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衔的授予条件】从现役部队列兵中转改,或者从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军队退役义务兵和地方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招收,经入职培训合格,签订接受协议的消防员,应授予预备消防士衔。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衔的授予特殊情况】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收,经入职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人员,其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学制就读的年数视同消防员工作时间,授予相应消防员衔级;

从地方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中招收,经入职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人员,其在地方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从业年数视同消防员工作时间,授予相应消防员衔级;

当年退役的公安消防部队义务兵,其服役年数视同消防员工作时间,授予相应消防员衔级。其中,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的义务兵,其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学制就读的年数视和服役年数累计同消防员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衔的晋升条件】消防员晋升消防救援衔,应当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二)晋升为高级消防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备相应技能等级资格,晋升四级消防士,应达到初级技能等级;晋升二、三级消防士,应达到中级技能等级;晋升一级消防士,应达到高级技能等级;晋升三级消防长,应达到技师技能等级;晋升一、二级消防长,应达到高级技师技能等级;

(四)晋升为高一级消防救援衔的,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合格以上。

第十四条【消防救援衔优先晋升的人员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员优先晋升消防救援衔:

(一)在本级内获得国家、应急管理部奖励的,受到总队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支队级以上单位各项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三)党员、任班长以上职务和重要技术岗位的;

(四)本级内各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的;

(五)经过院校培训1年以上并合格的专业技术消防员。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衔的晋升程序】消防员的晋升应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晋升工作开始前向所在消防站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以消防站级为单位召开群众评议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消防站党支部综合评议结果和申请人各个年度考评结果,召开支部委员会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推荐对象。同一衔职级申请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顺序差额推荐。

(三)机关考评。由具有晋升批准权限单位的人事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考核,择优提出拟晋升对象名单。

(四)任前公示。由具有晋升批准权限单位的人事部门将拟晋升对象的评议结果、考核成绩、拟晋升衔职级等内容进行公示。晋升高级消防员在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范围内进行公示;晋升中级消防员在总队范围内进行公示;晋升初级消防员在支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组织审批。由具有晋升批准权限单位的人事部门提出消防员晋升方案,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审批后下达晋升命令。

第十六条【消防救援衔的晋升批准权限】消防救援衔的授予、晋升一般结合半年、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并按下列批准权限办理:

(一)晋升一、二、三级消防长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批准。

(二)晋升一、二、三、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消防救援衔的晋升仪式、档案管理】消防救援衔的授予、晋升命令下达后,所在基层单位应当举行授衔仪式,并填写《消防救援衔授予、晋升报告表》,逐级报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后,装入消防员个人档案。

第四章 职务晋升

第十八条 【消防员职务划分】消防员职务由高至低为:站长助理、分队长、副分队长、班长、副班长、消防员。

第十九条 【消防员职务晋升的原则】消防员职务的晋升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先训后晋、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依据晋升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十条 【消防员晋升计划的管理】消防员职务晋升计划由支队级以上单位人事部门依据配备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队级单位批准后下达执行。总队、支队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将消防员职务晋升指标按照审批权限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对晋职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消防员职务晋升的条件】消防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二)达到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限要求,晋升副班长、班长职务的,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晋升副分队长、分队长职务的,工作时间不少于8年;晋升站长助理职务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2年;

(一)当年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离队累计8日以上。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消防员档案管理是消防员管理的组成部分,凡招录的消防员,在入职培训期间都应建立起消防员个人档案。

第七十三条 消防员档案袋由各总队按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统一式样印制。中级以上消防员档案一律采取硬皮活页方式装订,消防员所在消防站级单位,应保管消防员档案副本,以掌握消防员履历,承办有关事宜。档案材料用纸,除制式表格外,一律使用A4白纸。

第七十四条 初、中级消防员档案由支队人事部门统一管理;高级消防员档案由总队级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管理,总队直属单位消防员档案由总队级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十五条 消防员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消防员晋升、奖惩、婚姻等项工作手续,认真填写表格,汇总需归档材料,并于每年一、七月份两次送交档案保管部门,消防员调动、考学、退出时应随时移交。

第七十六条 档案材料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更换、涂改、销毁。凡装入消防员档案的材料,必须经本级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对出具假证明、假材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应予严肃处理。

第七十七条 消防员档案供本单位人事部门使用,无关人员和消防员本人一律不得借阅。外单位借阅或摘抄、拍照消防员档案材料时,需经支队以上单位人事部门批准。消防员调动、考学、退出时,应及时通报档案保管部门办理档案转递。调动的消防员档案采取邮寄方式转递,并附《消防员档案转递通知单》。

第七十八条 调出单位在办理消防员调动手续时,要对档案进行认真清理,转递时密封盖章。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应严格进行审查,及时回执档案收到情况。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按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不少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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