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教程》读书笔记

华人
来源: 标签:读书笔记传播教程新闻 2019-11-23 23:29:48
《新闻传播法教程》一书,论述了国家法律法规中对于新闻传播事业做出规定的有关条款以及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媒介的专门性的行

《新闻传播法教程》一书,论述了国家法律法规中对于新闻传播事业做出规定的有关条款以及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媒介的专门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体系化地介绍和诠释我国现行的新闻传播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以“新闻法”、“新闻传播法”命名的专门性法律,但是我国新闻传播活动同样必须依法运作,不能说现在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一句话道出了在我国新闻法律不太健全,没有对新闻机构作出比较明确的制约的现状,但记者在进行新闻传播活动时必须在社会主义法范围内,对新闻传播活动的非法侵犯以及违反法律的新闻传播活动都将会受到国家的取缔和制裁,所以,每一个新闻人都需要自觉加强自身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道德水准。我国新闻界也十分重视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除了通过各种途径向从业人员施行职业道德教育外,还制定了成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新闻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新闻职业道德的核心,与此同时《宪法》将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规定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的基本方向。治理国家,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也需要法与道德并重。

新闻工作者,包括总编辑、编辑、记者、播音员、通联工作人员等,指的是新闻传播机构专职采访报道人员,是一种以及时,真实,有效,客观,公正的态度为大众传播消息的一种职业。那么,当新闻工作者进行新闻工作时,需要国家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才可展开新闻活动,我国虽然至今还没有一个法律文件明文规定过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存在。这些权利大致有一下几点:采访权(隐性采访包括偷拍偷录和涉入式采访、拒绝采访 );报道权:报道权是指新闻工作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自己获取的新闻、材料和数据,经过写作编辑后利用新闻传播媒介公开传播的权利。(采来能报、采来不能报、采来过后报);舆论监督权(批评权、评论权);优待权(交通、通讯方面);人身权:人身权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著作权: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这些作品不管发表与否均受保护。新闻工作者对新闻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两方面:精神权利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物质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在任何一个社会里,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一个人能享受多少权利就应该履行多少义务,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新闻工作者是以追求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自己的工作职责的,因此更应该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绝密、机密、秘密);不得损害司法尊严;不得侵害公民的隐私权;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义务;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维护新闻真实性的义务;尊重报道对象人格尊严的义务?。

当新闻工作者进行新闻传播活动时,从信息的采集到传播总是会同特定的人发生密切联系,就有发生人格损害的可能。新闻侵权行为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其特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的行为,在新闻传播中一些内容不当造成的。它所侵害的,是人格权中的精神性人格权,或称人格尊重权。新闻侵权行为的具体要件可列为:(1)作品已经发表;(2)作品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3)有关的内容是指向特定人的;(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既然公民的利益受损,那么就会有相应出台的法律条文——新闻侵权法来维护人民的权利。新闻侵权法包含保护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的法律条文和保护人格权的法律,在人格权法中,又包含关于保护人格权和制裁侵害人格权行为的一般规定和约束大众传播媒介维护人格权的特殊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称、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发生新闻侵权行为时,则应按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闻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下三点:(一)更正和答辩是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的对具有侵权性质的新闻的补救措施,更正,是指新闻报道中具体事项的交代出现失实,相关人有权要求媒体作出更正,媒体自身也有责任在发现差错时主动更正;答辩,是指被新闻报道提及的相关人,有权对报道内容的公正性或全面性进行答辩。(二)新闻侵权行为首先造成的是精神损害,精神抚慰的作用是平复损害,使受害人的精神状况和精神利益尽可能恢复原状。它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赔偿损失,在名誉权等精神权利受到侵害时,赔礼道歉等精神抚慰手段是主要责任方式,金钱赔偿属于辅助的责任方式。总而言之,新闻工作者在从事新闻传播活动时,一定要把握“慎重选材,斟词酌句,报道客观”的原则,杜绝采访不实的报道或以偏概全的报道,以免引起新闻官司和不必要的纠纷。

新闻传播法规,即广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专门适用于新闻的传播活动的一部法律。目前我国仍没有《新闻法》出台,新闻工作者还没有适合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纵观现行的新闻法制渊源的法律、法规,可以发现绝大多数属于管理法,具有明显的“义务本位”的特点,即权利和义务失衡,对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主体限制过多而保护不足。因此,应采取地方法规或地方性规范文件的立法形式,保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权。

国家在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制管理的同时,对新闻传播媒体的行政管理也丝毫没有松懈。关于中国报刊业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最先出现的是1987年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行政规章,如新闻出版署1988年颁布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颁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所谓“报纸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广播电视事业是以无线电波或电缆导线为载体、将广播电视节目讯息符号传送给听众观众的新闻媒介,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三大组成部分;我国广播电视事业在管理体制上采用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管理方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广播电台、电视台是直接的上下级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以至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不是只从事行政管理,而是具有多种的领导功能。互联网传播成了近年来新闻传播活动的主流形式,在它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的背后需要遵守我国宪法和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基本规范。

新闻传播与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公民的权利义务等有密切关系,新闻传播法是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依据和保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知法懂法已成为每个公民必备的素质,而作为新闻工作者,担负着引导正确舆论导向的重任。随着报刊市场的繁荣,个别报刊在市场竞争中指导思想出现偏差,在导向、格调、法规上问题不断,要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提高广大新闻记者的法律素质,不仅要树立法制观念,还要掌握应知应会应懂的法律知识,善于在宪法和一切法律法规规定的范畴内搞好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一旦违法违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享:

友情链接

  • 华人娱乐网 版权所有 联系我们:2816822384@qq.com

    Copyright © 2019 http://www.hrylw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返回首页